咨询详情

11月1日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协议。签约1年,每月1000元,押金800,半年付。 因临时原因,我必须回上海,故于12月7日对房东提出退租(通过电话口头提出的)。 但房东以目前这个时候房子不容易租出去为由,拒不退剩余房租。要求在他找到下家之后再退还剩余的房租。可是我不可能在这里一直耗着帮他找下家(我已经很积极的在帮他找下家了)。 租房协议上有2条内容是关于退房和违约的,但感觉有点矛盾: 第四条:合同期内,……如乙方提前退房,房租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我的理解:我提前退房,愿意承担违约金,(并且愿意付给他12月份的房租,作为感情上的歉意)但他应退还我从1月份到4月的4个月的租金。 房东坚持:按照第四条,必须他把房子租出去之后再退还剩余房租。比如他明年3月份租出去,那么到时候他退还我3月到4月的2个月租金。 想问一下,到底谁是正确的。 如果我的理解正确,如何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09-12-08 14:0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青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