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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套单位住房,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每月按时交租金20元。在99年3月甲将这套住房转让给乙,双方私下制定了一个转让协议,由于某些原因,乙未将房屋过户,因此至今这套公房的户主仍然是甲的名字。07年由于规划拆迁,单位要将公房卖给甲,甲也于08年3月以7000元将房屋买入,并已办理好手续,拿到房屋买卖合同。 想请问:当时私下签定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甲现在能将房屋收回吗?若能收回,应该怎样进行办理?谢谢!

其他 2008-06-21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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