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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九年八月十五日因A工作太差我便给A结工资并不要他做了,后因A和我带去核对帐目的朋友发生口角,而这朋友又多喝了酒,便把A的牙踢掉半个(小时候掉过而且我也在努力阻止我朋友打他),第二天A姐同姐夫打我电话说我带人打他弟,我和他解释不是我叫打的。但基于我和他姐和姐夫都是朋友我便同意带A去医院看,于是在第三天带A在医院做了各项检查,结果是补半个牙其余没关系,半月后A又问我要钱说补牙,我给了六百,再后来A又问我要钱我说给三百,其余让A看病后拿单给我再给,(医生说补牙大概是一千,我单在补牙上加上三百等于给了九百)A不同意,并带两人过来把我脸打肿,还说要两千块钱,于是我把身上仅有的八百块钱给了他们,其余九月底给,九月三十一日晚A又问我要钱,我因我妈生病要钱,包的厂工资也没结,就和A说十月五日给他,他不同意,并叫了五六人把我左手砍了四刀,有一刀把关节那里砍的只有皮连着,右手砍了两刀,有一刀把大半个手掌砍进去了。但去做了鉴定只是轻伤,现在医药费花了五万,都是自己的。A被捉了,他没什么钱,也没和我商量的意思,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赔偿怎么算?他没钱又该怎么办?这算敲诈吗?案发地和我是同省不同市,我能在我家里的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吗?我会请律师,帮帮我吧!我很急。谢谢你们了!

其他 2009-12-09 16: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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