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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她情绪也比较激动,等于说从11点开始,一直到晚上的9点,我始终派人,还有我个人都一直在陪护着她” 如果没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她”确实需要被陪护,“她”自己要求陪护,对于一个领导来说,在员工本属于正常休息的时间里,领导放弃自己的工作时间,又找了一名员工两个人一起陪着一个正常人11个小时,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吗?并且不是在公开的场所,可以指控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吗?

肖像权 2009-12-09 1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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