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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为防止其采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遂于2007年11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40%向乙保险公司再保险。A公司投保后,担心甲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又于2007年12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仍为1亿元。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20%向丁保险公司再保险。A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明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2008年5月,A公司的锅炉果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于是,A公司要求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其他 2012-09-02 2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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