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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4月22日起,与用工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4月21日止。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10月21日止。请问该试用期是否复合劳动法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以取消该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本人是否可以主张权益?例如赔偿3个月工资等?

其他 2013-07-31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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