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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1990年我姐投资创办了一个服装店,由于当时她们夫妻都是国家干部不能从事第三产业。我夫妻无正式工作,姐姐就把营业执照办在我的名下,临时房屋也是姐姐出资搞的,当时口头声明经营所得一人一半。02年扩大经营父母筹措资金购买房产。并声明其行为是对我们的投资,房产及经营所得一人一半,房产当时是按揭的,去年底按揭完毕,房产证还没有办理,房子暂时落我的名父亲身体不好,在07年要求我和姐姐二人写了一份协议书和借款证明,有外人作证。我们的多年经营所得一直用于扩大经营没有分过红。此案审判中,法官要追加我妻为第三人而停审。在外她否认所有事实并造假造谣。据我所知有人干预此案审理。请提供有效解决办法。并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权利依据最高司法解释作解释。

离婚 2008-06-22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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