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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我给对方一定钱款,对方将占用我方的宅基地及对方在我宅基地上盖的房屋归还我方。但在我方起诉对方2个月以后,对方与媳妇协议离婚,将房产给了对方的媳妇。【我方起诉对象是男方,没有起诉其爱人】。现在,执行局以执行对象以不拥有房屋为由,要中止执行。这样合理吗?如果我方追加对方的媳妇为被执行对象,直接写材料给执行局是否可以追加?谢谢!

离婚 2013-07-30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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