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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与她前妻离婚后,法院把住房判给了我丈夫,我与丈夫婚前有一个协议,把这套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结婚后几个月后,她的前妻要他到公证处签订住房分割协议书,把房屋产权给他儿子,说离婚时没有涉及到财产分割事宜,可离婚判决书上明明写着有一套住房判归我丈夫公证上所写的产权归他儿子,我与丈夫有终身居住权,但已经十一年了产权证一直是丈夫的名字,并没有改为他儿子的名字,几年前他儿子要他父亲将房产权改为他的名字,他父亲坚决不肯,并将房产证交给我保管。当时他前妻要他去签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他自己要求将房产权归他儿子的。现在我丈夫已患脑益血半边瘫痪,就把房子出租,将房产证抢走,我到公证处找到公证人,公证人说“她不知道此事, 是一个下属单位盖的她的章,公证处的人说,这份公证书不是他们办的,没有档案,是下面一个办事处办的,还说公证处在1993年的时候就要收回他们的权力,把档案移交上来,可一直没有移交,后来还陆续盖了他们公证处的章,我知道这份公证书有问题想查档案,可是没有,请问这份公证书有效吗,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撤销

诉讼 2009-12-10 16: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如果法院判决房子归你丈夫所有,即使公证有效,你丈夫也可以再公证,将原公证推翻,把房屋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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