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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经理李某是丙的朋友,丙决定让丙为其提供石油,丙的公司尚未成立,丙与甲石油公司的张经理关系不错。丙请求借用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购油合同。乙公司李经营也明知此事。乙公司将购油款付给甲公司(汇票),甲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组建的公司。此后由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提供部分石油后,便不再提供。油款被丙挥霍贻尽。现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未供油部分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甲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丙公司和丙及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法院如果查清该笔生意就是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是否会判决丙公司返还乙公司剩余油款?

其他 2009-12-11 22: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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