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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05年2月、3月分别向我们(原告)借款6万、9万元,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愿归还。无奈我们于2006年5月、9月起诉至徐州云龙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发现被告将属于她本人和其丈夫名下的二处房产分别以低价转移给其哥、嫂。产权处评估二处房产都是13万,而被告将一处以6.5万转移给其哥,另一处以3万元转移给其嫂。无奈我们又以恶意转移,低价转让,逃避债务为由将被告和其丈夫以及第三人(受让人)告至法院。在法院庭审中,被告申辩,第三人(即其哥)不知她在外欠款,属不知情,况且第三人也是债权人,曾借给被告19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张,一张7万,一张12万。我们的辩护律师怀疑借条有假,要求对借条的时间性进行鉴定。

债权债务 2018-08-19 15: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借款到期就要还钱,如果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或者到期没能力还,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 对方借款不还可以起诉对方,一般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胜诉后如果对方仍不还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自身没时间起诉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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