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在2011年九月认购的房子,并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交付了定金。但是房屋到今年2013年6月才交工验房的。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房屋交付时间是2012年10月30日,按合同上计算大概违约逾期交付房子210天左右,折算违约金大概1万3千多元,但在最近和开发商商定违约金事宜的时候,开发商单方面给我和算违约金才3000多元,开发商给我的解释是我因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没有按时间交付首付金额,我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5个月才交的首付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以我延期交付首付为借口,拿这个逾期的时间抵消他们逾期交付我房子的时间,这样合法吗?开发商在和我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中并没有提到违约交付房屋首付需要交付违约金的款项。 我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大概是在2011年的9月份,交付首付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12年5月份,办理个人房贷是在2012年6月18日,贷款金额到账是在2012年7月份,8月份开始还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是2012年10月30日,实际交付日期是2013年6月份。 另外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时间计算开发商违约7个月左右,但他们说要扣除2个月的时间,说是,不可抗因素延期的时间,这个解释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3-08-06 21: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中卫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