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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08年底与一民办学校签订就业合同,正式工作是在2009年9月1号,合同工作期限是三年,试用期是一年,违约金是五千元。2009年10月,我有更好工作,递交了辞职书,并主动与他们协商违约金,他们一定要我交五千元违约金,本人感觉五千元违约金实在太高,因为我只工作了一个半月,用人单位并未对我进行任何培训,单位实际损失并没有这么多。请问律师,本合同有无不合理之处,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09-12-11 15: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这个合同中的试用期时间太长,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 一般不能约定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你这个没有进行培训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何况是在试用期内,你提前几天通知单位,就可走人。 对于单位的做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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