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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七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其他 2013-08-03 1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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