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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5年3月分家得民国二十年初修建的房子二间(有村组干部、家庭、亲戚见证的分家协议),至今由我父母居住。1990年农村宅基地丈量试点时,工作人员将其土地使用权登记给陆建明(这是我哥,应为陆建民),2008年5月我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相关人员认为无责任。经查当时登记资料,有许多漏、误。

行政诉讼 2008-06-23 0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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