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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2012年9月签定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4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60天内违约金按日万五计算,逾期交房超过60天违约金按日万八计算,现开发商通知2013年7月31日交房,违约金只按日万五计算90天。开发商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不超过日万五的方式支付违约金。我想问,如果打官司,法院会支持哪个诉讼请求?-----(开发商在2013年7月4日要求交房,并主动同部分符合日万八赔偿条件的业主,协商支付64天万八的违约金,但开发商未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所以被业主拒绝了。有开发商的交接单为证据。) 问题补充: 2013年7月30日开发商才具备完整交房手续。如果我向法院诉讼,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赔付日期是否是从2013年5月1日到2013年7月30日止,或者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赔付日期从2013年5月1日到判决书生效日止,或者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赔付日期从2013年5月1日到判决书生效后实际赔付日止?急等上庭诉讼,请各位律师尽早回复!谢谢!

其他 2013-08-23 1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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