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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至1998年为生产需要兴建厂房12间,铺设地平1000多平米.法人代表A.该土地是划拨土地.1998年改制A将资产盘给B,债权债务也由B承担,B为法人代表.资产经过当时的乡镇府确认.2003年A与C恶意串通将原属于A的12间房屋(不含前面的12间)转让给C并将该土地的使用证交给C,C到国土局变更了土地使用证.现C要B拆除房屋,交还土地使用权.请问B如何维权

其他 2009-12-12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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