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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前任女朋友与2005年分手。在2006年4月她拿着我的东西不归还我。我找她归还。但是她要我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但是我一气之下就写下了肆万元(40000元)的欠条给她。但是过后的2年内我一直没理会这事。到今年2008年6月22号。她把我起诉到法院。欠条是不是过了两年就没有法律效应了? 我想问下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这钱我是不是该还呢?如果她真的胜诉了。我又没钱。我是不是要坐牢?

其他 2008-06-25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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