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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09年6月2日在公司上班维修机器,被挡车工开起机器,造成我左脚踝关节骨折,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在医院用两只螺丝固定,一年后取出,在家休息6个月,照公司规章制度认定为抢救公司财产而受伤,而且是不可避免的原因.在6个月里,发给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照发,浮动工资照500元的标准发,上班时大概每月有900多元),扣除了我的冷饮费,清凉费,午餐费平时上班时有120元,现只有80元,年终奖说也要扣一半,我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全吗,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其他 2009-12-13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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