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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今天我的老板给了一份非正式劳动合同(即不是劳动局出具的劳动合同,而是老板自己制订的劳动合同)给我签署,里面有些内容是与劳动法不相符的,请问假设我签署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另外还给了一份岗位职责协议给我签署,此协议中有一项规定,规定某雇员如果失职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该雇员要按实际经济损失的25%-50%赔偿给公司。请问此规定合法吗?假设我签署此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总之我感觉两份文件对雇员来说都是不平等条约,如果我拒签,老板不会雇用我;如果我签了,又感觉不平等,因为感觉雇员在上述两份文件中完全处于弱势,只有责任,没有权利;只有处罚,没有奖励。心理感觉不平衡。 请律师百忙中帮我分析,解答,谢谢!

其他 2019-02-10 15: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中与劳动法相违背的条款无效。 2、规定不违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双倍工资时效性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实践中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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