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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上旬,我们有30多人**号楼(35层)从事木工作业,至11月底,主体工程已封顶。工程由陕六建(用工单位)承建,劳务公司是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木工劳务分包人是余某(包工头)。劳务公司没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9个月中,是由余某向民工分两次结算、支付了1-26层的工资的70%,27-31层的工资则以借支的形式支付约70%,32-35层则未支付。其所付总额约占总工资的60%,下欠工资总额50万左右。劳务公司及余某与民工在34层完工时约定35层于11月25日举行封顶后,7天内100%付清工资,每迟1天则向工人付生活费及误工费100元/人。工人按时完成了任务,经多次交涉,劳务公司及余某至今无理拒绝付清工资。这显然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按月(最长期限)足额支付工资。在此,我真诚的、急切的向张律师咨询请教:我们民工应如何进行维权,讨回工资,讨要补偿金、赔偿金?其实,我们知道这种案子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我们起诉亦有胜诉的把握,但我们更希望委托律师进行风险代理,以便更快、更专业、更有效地讨回工资,最大限度的维护我们合法的权益。

诉讼 2011-06-24 1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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