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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5年3月至09年11月在一家外资公司任主管会计(不做班).入职前社保均为个人自费缴纳.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也未上保险.现公司欲要求我做班我同意但要求同工同酬协商未果.现公司以我为非全日制和个人原因无法接受全职工作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我的工资是按月发放打入银行卡内并非以小时计算.请问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和经济补偿和赔偿?

银行 2009-12-13 2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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