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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的以招聘的为幌子,一天下午把一个女孩招来面试,又说要和主任见面,于是晚上就去了主任家,在主任家把女孩灌醉,然后用摩托车把女孩拖到他的住处,见女孩醉了,就脱去了女孩的衣服,实施强奸,但由于女孩用脚等他,没有强奸成。请问,那男的是否构成什么罪,能否判刑?如果判,能判成什么样?

刑事辩护 2008-06-24 2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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