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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内容:“经登记再次转让的物权的,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不知道并无义务知道的,办理完登记手续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问题:1.如果过错出让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不合法的,还适用此原则吗? 2.没有办理完过户的时候,受让人能要求出让人配合过户吗

其他 2008-06-24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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