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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早上6点多钟,我儿子回到学校后,有四个同学在课间走廊聊天,我儿子过去想抱起另外一个小孩,但没抱稳,导致这个小孩摔倒在地,右手骨折,当时校方通知我就赶到学校和这个小孩去医院拍片和住院,一切费用均由我出,包括小孩和她妈的吃饭,现在他爸提出要我赔偿意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务工会,请问我应该陪吗,还有9岁小孩在学校犯事,我做家长的应该赔吗??

调解 2009-12-14 11: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您的儿子是第三人,由于小孩无民事责任能力,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您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当您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也有过错的,才由学校承担剩余的责任。
  • 你是孩子的监护人,你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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