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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银行前台工作人员 。今年5月我给客户存钱时 ,把柜台上的钱和客户的钱混合一起存给了客户。下班库款不对 通过监控发现错的原因。找到客户客户不承认。公安局也调解客户不与配合。本人已把库款垫平。无奈我以个人为主体以客户不当得利为由告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也看了监控。找了客户后说主体不对。驳回我的起诉。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45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第1款的规定。鉴与此。以我个人还能上诉吗?若能上诉是调解吗?该客户态度不是一般强硬。调解可能不成。这种情况能开庭吗。能要回来吗?能执行吗?

其他 2013-08-11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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