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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由别的事业单位调进入现在的事业单位的,当时由主管市长,调入单位局长,以及劳动局主管领导都在招工表上盖过同意章,等于手续齐全,就差没有编制,但今年由于我们和有编职工工资和待遇差距太大,我们找局长要求同工同酬,但得到的回答是决定清退。请问清退我们合法吗?

其他 2013-08-09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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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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