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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5日,在江苏宜兴我被杨某驾驶的奥迪苏BD***小型客车,由北向南从海德名园门口左转弯上土干路时,与我由东向西直行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我左肩肩胛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交警判当事人杨某全责,我无责。现在我住院7天结束,医疗结束,医院建议出院在家休养3个月。在最后的事故赔偿方面,双方谈不拢,对方只肯保险公司赔多少,就是多少,她分文不拿,让我们去法院起诉她。保险公司核算2个月工资5740元,外加546元。一共是6286元。我主张是:18700元。(包括工资4424元/月*3个月+7天住院的=14300元,营养费20元/天*3个月=1800元,住院护理.餐费200元/天*7=1400元,影响年终奖1200元也可抵做是精神抚慰金。)工资4424元每月标准是按照我2.3.4.月的总工资的平均数得出的,有工资单复印件。请问,我提出的赔偿有不合理之处吗?

其他 2013-08-09 1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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