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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2011年5月上旬进入一家企业上班,当时约定使用期3个约(合同试用期满才签),但是我实际的试用期有4个月,9月份才开始买社保,我于2012年6月11日提交辞职报告,7月11日完成所有交接手续,企业只帮我买到12年6月份的社保(我7月底进入另一家企业上班,那边是刚进去就签合同所以从8月份开始买社保),因我现在想买房,必须是两年内社保连续有13个月才符合条件; 我就因为12年7月份断了一个月的社保而无法购房,是否可以要求以前那家企业补回7月份的社保?我7月上班只有11天,如果企业没有买是否合法,能否追讨? 我现在想告这个企业来解决社保问题,有没有广州的律师接我这个小单,谢谢;

其他 2013-08-09 23: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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