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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高中毕业生,高考完去一家电影院打工,因为是短期工,当时说好一天36元,月底在扣100,我六月份干了二十天,七月份干了七天就不干了。七月十号去领了六月份的工资,昨天人家通知去领工资,结果只有5元,人家说是还有七天的试用期,一天只有15,在扣100,就剩5元,但是找工作的时候他们就没有说试用期的事,而且就算有试用期的钱也应该在第一个月扣,我就没有领工资。我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望解答,谢谢

其他 2018-04-29 0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投诉劳动监察大队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 向劳动侦查大队举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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