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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有一个朋友他在一个单位工作,分三次交了押金,共计五万元!今年那个单位突然改变了方式,把以前的押金条全部收上去,另外改写了一张收据,说是单位租赁金!请问一下各位律师朋友,这样的收据合理合法吗?另外请问一下以前的押金有很多年了,可不可以算利息?

其他 2009-12-15 20: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不论是押金条还是租赁金都是违法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职工的押金或者保证金。现在单位收回押金条,我感觉大单位可能认识到了自己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收回押金条该换租金条,其真正的目的是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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