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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调整公积金基数,按去年的月平均工资算,但我是去年10月月底到的公司,当月给发了5天的钱,但未缴纳公积金和社保,今年算的时候将去年实发的2月零5天的钱数除以3,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应将11、12月两月工资平均当做基数,我自己查询国家机关房改字 [1999]157 号写到:当年缴存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均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月工资为准,但公司回复说区里的公积金管理处称实发工资除以3没错,想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已哪个为标准?

个人税收筹划 2013-08-17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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