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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款**(**)手机在今年3月2号购买(实店购买),于7月31号送去销售店维修更换喇叭,(送回厂维修)8月13号通知去拿手机,喇叭已经更换,但发现手机屏幕出现黑屏现象(一半亮一半不亮),我就拒绝拿回手机,要求把问题解决。店主说之前手机从厂家送回来时他也发现这个问题,已经和厂家沟通过,厂家回复已经测试过手机频幕,也拿过一块新的屏幕试过,说还是有这个现象出现,说证明不是频幕的问题。我认为是他们在维修过程中的损坏。我要求店主再和厂家沟通把这问题解决,但14号店主打电话跟我这样说(又换个理由推脱了)“厂家说他们收到手机的时候已经出现黑屏现象,不是他们维修出现的损坏”店主还说他今天把手机拿到别处的手机维修店看过,那里的维修员说是频幕的问题,需要更换频幕!店主说如果我还继续要更换频幕,那么频幕的费用要自己出!这些责任已经不关他的事....(我拿来换个喇叭却把我的频幕弄坏,厂家还不承认,也不负责任).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其他 2019-05-04 18:2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这个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让消协出面协调的
  • 消费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这个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让消协出面协调的
  • 可向消委会投诉
  • 这个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让消协出面协调的
  • 投诉无果的,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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