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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6月进的一家公司,签的是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当时与人资谈的时候口头协议可以在三到六个月间提前转正,由于工作业绩突出,我部门主管要求我在10月提前转正,并提交相关转正资料,且相关资料得到部门主管承认,但当月本人未得到正式员工待遇,遂电话咨询人资相关负责人,其回复为11月能为我办理好转正相关手续,可时至今日,本人仍为享受到公司正式员工待遇,今日又于相关负责人联系,其回复为本人未交相关转正申请,故不能提前转正,只能在12月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正式员工待遇,但本人在11月联系时,曾问及是否还差相关资料和条件时,其回复不缺刻在当月办理转正手续,现迟迟不能转正,请问,这样是否有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本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谢谢!

其他 2009-12-17 09: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一,你要能举证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可以在三到六个月间提前转正。这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变更。   第二,你要能举证证明你已在10月份向单位提交了相关转正所需材料以及单位11月能为你办理好转正相关手续的承诺。   第三,你这个问题的解决最好能协商解决,否则,有可能把劳资关系弄得很僵,也不利于你本人在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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