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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深圳工作的管理者,当初面试某企业时,与人事经理口头协议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转正后3500元(劳动合同是依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样板签订的,上面注明的薪资是9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为六月,试用期间人事经理离职了,现任人事经理不同意涨工资,而且整个过程中没有办理任何试用转正手续(我已在此公司服务满10个月)。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应该依何方式进行维权。请指教,谢谢!

行政诉讼 2012-07-11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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