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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公司做了快一年了,但不想做下去了,然后在国历11月14日发信息给我的上司(因为以前这公司辞职不用交辞职书的),通知她,但是一个月过了,她跟我说要找到人才可以走,不然就不给我工资,给他辞职书他也不收,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9-12-17 14: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用快递的形式发给他辞职书,这样还保留了证据,三十天后可离职,单位有义务足额支付你的劳动报酬,如果单位扣工资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邮寄送达。
  • 同意以上观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合同期内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 你现在只要能证明你在一个月之前已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你就可以合法辞职,无须用人单位批准,你也没有为用人单位找人顶替你岗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扣发你工资,并应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要想办法证明在一个月前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然后就可以走了,也不需要单位批准。扣发工资肯定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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