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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杨某,在合同期内,2009年3月30日发信息给部门经理和公司总经理,说其有病,不能来上班。当时公司经理即给其电话联系,电话拒不接听,4月1日至4月底,仍旧没有到岗上班,期间我司分别电话、邮件与其联系,均没有联系到其人。鉴于此,我司4月初没有发放3月份工资。5月份作出由于矿工除名的决定。其后,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发放3月份工资,并赔偿,同时要求支付4月份病假工资及补偿,还有,要求支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其说法。 现我司不服,如何办理?

其他 2009-12-17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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