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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一套商品房,2013年2月6日签订购房合同时我们对《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不知情,开发商在合同上写了一条,“水电在交房时安装到位,初装费同开发商先垫付,交房时同买受人一次付清。”后了解到市物价局在2009年出台了该文件,所以我认为开发商涉嫌合同条款违规。 可以视为该条款无效吗,还是整个合同无效,还是该条款约定是有效的

其他 2013-08-17 0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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