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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2007年11月28号与房产商签订了购房合同,99.97平米,并缴纳了50%款。余款于2008年10月付清了,合同约定2009年9月30号前交房。开发商于2009年12月5日通知我们交接房屋钥匙,请问:在办理房屋交接的时候,我们要求开发商提供合同中规定的《房屋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结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合同中规定的《房屋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而且物业公司还让我们从2009年12月5日开始交物业费,根据《合同》十一条规定我们有权不接受钥匙,由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想找开发商领导问明原由,他们也不给联系方式,请问我们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6 0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购房者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房屋开发商在产权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因此,购房者在房屋交付后,应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  房屋开发商须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这是房屋开发商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因此,房屋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办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准,房屋的实物交付依合同约定为之,房屋的交付包括实物交付和证件交付。所谓实物交付,是指房屋开发商将房屋腾空交付购房者占有、使用。所谓证件交付,是指房屋开发商将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交付购房者,并协助实现房产转移登记。在实际操作中,房屋买卖都是先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而且交付和办理过户手续之间需要一段时间,而购房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比较复杂,分析起来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格。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联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比如审批了18层实际却盖了20层,违章的部分就无法办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  
    (5)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没有将抵押权注销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对于房屋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已明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日之日起90日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张女士向开发商购买的是期房,如合同中未约定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期限,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证书,如逾期,张女士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购房者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产权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房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
  • 物业费一定要交吗,  
    (一)缴纳物业费是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讲,业主既然入住时已经和物业公司达成交纳物业费的协议,那么,业主就应该无条件地交纳。  
    (二)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问题时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对于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的这个问题,应该“另案处理”,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绝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必要时也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差而通过上述途径不能解决,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解聘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选聘新的公司。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物业管理费从什么时候开始收  
    1、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因为“有时候业主会直接把毛坯房出租,事实上就是入住了,就应该按100%交纳物管费”。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对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一年内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办法》中对是否“入住”的标准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他个人认为不能以业主拿到钥匙为界限,但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房屋已经开始装修,表示已经有人正在使用房屋了,也正在开始享受小区的部分配套服务了,所以按50%收取物业管理费更为合理。  
    3、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费须多长时间缴纳一次,那么物业费的缴纳时间问题可在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注明。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交房之前物业公司要与开发商进行验收,在验收完后,物业公司正式接管该小区,那么小区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的房屋的资料、钥匙都是必须要移交给物业公司的。  
    5、业主在接到开发商发放的入伙通知书后,根据入伙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缴纳物业费,并且在该时间以后房屋的一切费用、责任都由业主自己承担了。也就是说从那天开始,房屋的一切权利、责任都归业主了。
  •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内容均有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自己所要约定的内容在范本合同中没有,可以在空白条款中填写清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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