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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打伤面部四个月后做鉴定为轻伤,受伤至今诉至法院,时隔十三个月,被告提出重新鉴定.伤疤已不明显.我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配合,请问重新鉴定以当时的伤情还是以现在的情况为依据,有何法律规定,法官说以现在的情况为依据,那可能的后果就是被告人无罪.我不信又找不到法律规定反驳.请帮忙解答.

刑事辩护 2009-12-17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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