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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的大学毕业生,在2008年6月与北京一家公司签定了就业协议书(非三方协议,非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如在试用期内离职或者不按时到公司报道,都需承担5000元违约金,如我想离开此公司,需支付违约金吗?据公司领导说,应届的毕业生就要交违约金,那非应届大学生呢?所谓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仲裁 2008-06-27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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