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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每双休日归我探视孩子,每月200元抚养费,但在探视期间我带孩子走了,以此逼对方复婚,但最后还没复孩子也不让探视了,无奈我3年后起诉法院恢复探视,民政局协议书我也给了法院,但法官却又通过偏袒女方,连哄带骗强调的方式给我制定了一份协议,就是半个月探视孩子半天,以前3年的抚养费1万多让我补齐,以后每月加100元抚养费也就是300,如果不按时拿抚养费,中止我的探视权,当时录音没有录上他的违法言行。请问这种严重不公的调解协议,因为之前有份协议了,这种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公,但看着确实不公平。

离婚 2013-09-01 1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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