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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到现在还没有业委会,从今年6月开始物业未经任何业主同意擅自在小区道路上划分车位出租(同时存在堵塞消防通道,改变非机动车停放点用途),有的业主租用了2个以上车位,特地说明我们小区车位没有满足1:1的情况,我想这个官司我可以打吗?

其他 2018-03-11 06:3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们的物业管理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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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现解答如下: 1、《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判断露天停车位归属需要您提供相关信息才能判断,如果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无权处置的。
  • 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常会在售楼同时售卖车位;

    不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车位问题发生纠纷首先需要弄清楚车位的归属,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根据你们的物业管理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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