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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被告的丈夫,一审三次开庭被法院追加第三人。法院是不是应该给个成为第三人具体的理由? 2;原有房屋是一间公租房承租人是我岳母。她一直有我们照顾善养。房屋于2004年拆迁,被安置人岳母.我妻子和我是被安置人,但房本的名字是岳母。其安置房于2011年让岳母卖掉,房款我岳母全部给了我们。另外安置房补缴款12元也是我们交付的。但发票的名字是我岳母的。我岳母于2012年4月去世。 她的另外四个子女即不孝顺又没做到善养义务。 现在他她们给我妻子搞上了法庭。理由要求平均分割遗产。请问律师这间房屋是否是我岳母一个人的?生前把钱全部给了我们还算是遗产吗?其他四个子女有权利要求分割吗?

其他 2013-08-28 0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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