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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三月份租下了一间商铺,跟房东签订了三年的合同,这个月我打算把它转让出去,问过房东,房东也同意了,我就跟一位前来看铺的人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当日给一部分转让款,余款于一个星期之后付清,如超出一个星期则收取一百一天的违约金,超过十天我有权收回店铺,此前所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但是合同签了两三天后他就后悔了,就说我们的合同上面没有房东的签字时不生效的,想要我退回原来所付的费用,现在我想咨询一下,第一:我们的这份合同是否是有效的,第二如果到时他不付余款,我要起诉的话需要些什么材料和程序?谢谢

其他 2013-08-20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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