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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2007年10月入职,试用期为三个月,但三个月到期后,公司并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到2008年4月1日才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0日,我去医院做产前检查,由于我身体原因,医生给我开了一周的病假条,我已打电话给公司经理说了,他也同意了。公司经理趁我不在公司的机会,把我的企业邮箱和电脑的密码都更换了,公司的办公室锁也换掉了。这种情况我也是第二天才知道的并且把病假条交到公司经理手里,第二天,公司找来一位律师,说是A公司已经委托他来协商解除我劳动合同的事情,他说要赔偿我三个月的合同工资,而不是我的年平均工资或实发工资。并且我的社保就上到上个月为止,我没有同意,然后律师说如果我不同意的话,我们就要走正规的程序,给我发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了。我的一周病假过完后,去公司上班,经理已经出国度假了,但经理助理告诉我,经理转告我不用再来上班了,公司已经关了,现在的办公室是经理新注册的B公司的办公地址。但我从来没有收到正式的不让我来上班的书面通知书。我让A公司的委托律师出示他的委托证明,他说没有必要向我出示。像这种情况的话,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09-12-19 0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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