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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12月15日与咸阳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09年的4月份,公司派我去宁波参加了两天培训(免费培训),当时差旅费一共花了一千多元,结束培训后公司要求与我续签一个附加合同,大致内容是我参加这个培训需要为公司继续服务多长时间,签的时候只让我签了一个名字,延续时间和违约金都没有写,后来我出差回来同事把合同少给我时我发现服务时间是一年,违约金五千。十二月十五日,我去公司辞职,公司告诉我我违约了,要交五千违约金,扣了我两月工资(3200元)后告知我还欠2000元,说是前不交就不给我办手续。这合法吗?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其他 2009-12-20 0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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