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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是卫生局公家的房子,转让时花了八千多,装修花了五千多,店子里东西进货花了两三万,在我租了不到一年时间,突然政府来人说要我们三天内全部搬走,马上要拆了,而且每家是统一的赔偿方式,都只有三千元,其它的都不管,不管你能不能在这么短时间内能找到门面。我想请问:这样的赔偿是对的吗?这样的仓促是正常的吗?我还能让政府赔偿我的损失吗?

工商事务 2009-12-19 13: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是与谁签订租赁合同的?对方是否有主体资格?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多少?房子虽然是卫生局使用,但是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如果你是与卫生局签订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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