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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从一家公司离职,离职后公司已当时签定的协议为由,不发8月和7月的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占70%,绩效工资占30%。绩效3个月发一次,一个季度过后2个月发。当时关于绩效的协议是这么写的,工程师基本绩效按月发放,奖金部分以季度为单位,依据公司和工程师协商好的年度考核指标,按照季度为单位审核完成情况。发放奖金部分,如果当季度没有完成既定任务,直到年底完成,当季度扣除部分年底一次性补发完毕。当时我签了字,请问公司以这个协议为由不发绩效有道理么?我申请劳动仲裁有胜算么?

工商事务 2013-08-30 0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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