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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动车最高时速40重量超45公斤,上月在机动车道内被其从后面超车的机动车碰倒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对方付主要责任我方付次要责,我个人认为对方因付全责,因为我电动车已符合新国标因属于电动摩托车范畴而且我全按摩托车标准骑车带头盔,在事故本身我无过错是对方未判断好安全距离而发生追尾从而引发事故的!可事故责任书就提我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我想既然我电动车符合标准就应该在机动车车道行驶,至于其它法规那是你法规的滞后,本着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我认为对方应付全责。我想请教下各位帮我分析下我的看法?

刑事辩护 2009-12-20 1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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